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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平:关于顾雏军国家赔偿一事的感言
 发布时间:2022/1/15 浏览次数:980

来源:胡德平 牛角鱼

顾雏军


关于顾雏军国家赔偿一事的感言


           胡德平
(胡耀邦长子、中共统战部原副部长)

2019年4月,经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复审后,顾雏军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我

国法治建设中取得的一项可喜的成果,也是我国司法工作一次积极进展。由此,2021

年12月28日,广东高院向顾下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顾还有向国家最高法院继续

上诉的一次宝贵机会。我认为他还会就他名下格林柯尔系十几家公司的财产权益,有

可能继续提出上诉。因为他既是中国公民,又是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现在

遇到的法律和司法的矛盾,让人相当纠结。


一、广东高院是这次“国家赔偿”的“义务赔偿机关”。广东高院并未对顾名下的格

林柯尔系十几家公司做出任何的法律判决,不存在广东高院进行赔偿的问题。顾的财

产赔偿标的是这十几家公司中属于他的全部股权,但现已丧失殆尽,此结果是怎么造

成的?顾并未要和广东高院打官司,也未要求其对外省司法代行管辖权。但顾名下的

深圳、珠海、广州、佛山的几家公司,未经佛山检察、法院判决,佛山公安就将其几

家公司的账目、公章全部收缴,财产全部冻结,导致公司无法经营,造成财产损失,

应该由谁赔偿?广东法院完全可以做出决定,由佛山市赔偿。否 则广东省院就失去

了义务赔偿机关的起码底线。 


二、除科龙公司以外,地方和国家法院对顾的其余公司,从未立项,也未进入司法程

序,更未做出判决,名义上这些公司还1为顾所掌有。其实,这些公司都已易主换

人。顾出狱时就已孑然一身。但实际上,顾确实损失了数百亿财产,这也需“义务赔

偿机关”对顾的财产标的进行谁该赔偿,谁不该赔偿的法律认定问 题,认定之后才

有法律决定,若赔偿者不服,还可以上诉最高法 院。广东高院所要承担的义务,首

先是司法服务性的义务,也承 担着最高法赋予的司法责任。广东省高院似对其义务

的法律认定 和决定做出明确区分,否则就会留下一条司法的缝隙。


三、那么这些在外省的公司都到哪里去了?可能都被地方政府处理了。地方政府的处

理也并非一点道理也没有,因为这些公司已无人经营管理,总不能让企业长期停产,

工人失业吧?如果当地政府,当时托管这些公司,或者出售、拍卖这些企业,替顾代

管这笔资产,那么顾出狱就会人财两清。如果是被没收了,顾雏军就要和各地政府打

官司。这些财产分别立项,起码有二三十件,顾要付费立项也会有两三千万之多,顾

即是有三头六臂,对赔偿的要求仍是死路一条。可见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一定要有通

畅的沟通渠道,否则也会留下司法的空隙。


四、顾案进入所有的司法程序直至服刑期间,为什么他的公司竟无一人为其代理业务

呢?因为司法、公安部门在抓捕顾时,又一下子抓了八个公司高管,以后七人于2019

年被宣判无罪,所以此案并无一人享有黄光裕代理人处理业务的待遇。这八人都无严

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能。结果致使顾的整个格林柯尔系公司全部崩塌。这是否意味着

司法、公安部门在办案时,没有顾及企业法人的生存权利。否则就会顾此失彼而留下

不应有的司法盲区。


1995年1月1日,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善法。每次事关此案的开

庭都会引起全民的关注。善法就善在,国家对司法机构有了纠错的法律规定,也可以

说加重了其自我革命的机制。如果司法机构不竭尽全力为法律进行榫卯对接,那么善

法将失去他的法理价值。顾已得到他的人身损害的补偿,非常难得,他的法人财产补

偿一分未得,似乎不近情理。 

202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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